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指:由省教育厅下达给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由省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高校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严格遵照省教育厅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科研合同或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发挥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聘请同行专家按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确定资助项目;批复项目经费预算及调整方案;制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评。
第六条 高校应建立“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应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以及内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项目负责人规范行使经费使用权,确保管理部门有效行使经费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绩效考核与成果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
科研项目多,经费规模大的高校,财务部门应设置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及科研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批复和任务书(合同)规定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自觉地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财务及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信息化建设,全方位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财务管理部门的协助指导下,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研究任务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财政专项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科研项目承担高校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支出预算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与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十四条 高校应建立预算审核制度,对于拟申报的科研项目,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以及科研任务的有关要求,对申报书中的财务预算内容、金额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调整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调整比例在不超过已批复预算的5%范围内,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但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得调整。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调整程序外,学校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待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支出范围与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有特别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按国家和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外及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举办会议应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对研究生的助研津贴要确保据实足额发放,临时聘用人员应签劳务协议经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发放。劳务费应由本人签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科类科研项目原则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文科类科研项目原则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25%。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项目研究和课题组织管理的相关的工作人员。理科类科研项目原则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文科类科研项目原则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费用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费用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的比例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
(十二)其他支出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支出内容要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与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并详细列示测算依据。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开展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出差任务的差旅活动;严禁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转给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虚报、冒领科研劳务及奖励;严禁虚构经费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对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经省教育厅审批后,可用于其他科研项目研究,不得长期挂账或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教育厅将依据辽宁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管理有关规定对所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科研立项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高校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根据项目单位整改情况,确定对该单位以后年度是否给予科研专项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和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 上一篇: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
- 下一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